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2443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本公司”、“公司”或“吉林森工”)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回复,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或“东北证券”)、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法律顾问”或“天元律师”)、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审计机构”或“瑞华会计师”)、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或“立信评估师”)等中介机构对《问询函》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对《问询函》中提及的问题回复如下(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所涉及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吉林森工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中披露的释义相同) 详情请查阅当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