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收到由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发的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及配套融资有关问题的批复》(吉国资发产权[2017]54号),批复意见如下: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4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5号)等有关规定,原则同意吉林森工资产重组及配套融资的总体议案。请你公司按照国有股权管理有关规定,正确行使股东权利,切实维护国有权益,促进吉林森工健康发展。 详情请查阅当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