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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2017-08-11】       点击: 6467次        来源:四平环境保护局       

吉政办发〔2016〕33号

  我省生态环境质量总体良好,但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人为活动影响的日益加大,一些自然保护区域、矿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生态区域不同程度出现了环境污染、生态损害和破坏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全省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近期对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和木里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情况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省委要求,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自然保护区域、矿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 “三区 ”)等重点区域开展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全省开展 “三区 ”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自2016年5月15日到2017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 “三区 ”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主要工作任务,着力解决 “三区 ”生态环境污染、损害和破坏问题,进一步提升生态系统功能,有效维护全省生态安全。省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推进组重点检查60个重点区域(25个自然保护区域、18个矿区和地级及以上城市17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各地政府全面检查辖区内 “三区 ”生态环境问题,参照本方案,制定各自工作方案并实施综合整治。

  二、整治内容

  坚持 “突出重点、问题导向、重在修复、注重长效 ”的工作原则,着重从以下七个方面查找问题,进行综合整治。

  (一)自然保护区植被破坏问题。重点整治各地生产区和生活区逐步扩大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的植被破坏问题,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的违规采伐问题,违规开垦、养殖等行为侵占保护区森林、草原和湿地问题,建设项目对自然保护区植被的破坏问题。

  (二)自然保护区环境污染问题。重点检查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非法排污行为,自然保护区内现有排污单位是否建有污染防治设施,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排放污染物是否达标。自然保护区周边是否有污染物直排情况。

  (三)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问题。重点清理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和建筑物,检查建设项目是否依法合规履行各项行政审批手续,检查建筑物是否符合规划、土地管理、生态准入等要求。

  (四)自然保护区内人为活动干扰生态环境问题。重点检查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人类活动频繁、侵占野生动植物生存空间、破坏生态系统等问题,旅游设施是否具有庇护野生动植物功能,重点整治违法砍伐、放牧、狩猎、捕捞、挖沙等法律、法规禁止的生产生活行为。 

  (五)资源开发超限、超域、超额问题。重点检查 “三区 ”内资源开发建设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生态保护、恢复和补偿措施落实情况等。重点核实资源开发过程中是否存在超限、超域、超额问题,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进行资源开发等问题,开采、开发过程中是否存在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

  (六)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重点检查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及周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全面检查保护区内污染物排放情况,集中整治保护区周边对饮用水源水质有直接影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

  (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监管不到位问题。重点检查 “三区 ”所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监管职责是否到位,是否严格履行生态准入规定,是否严格执行环评等行政审批制度,督促建设项目落实生态保护、恢复和补偿等工作措施是否到位等。

  三、工作责任

  (一)县(市、区)政府负责具体落实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各县(市、区)是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基本单元,是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专项行动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专题研究,统筹部署,组织制定落实本地实施方案。县(市、区)政府要组织相关行业部门,有针对性地分别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协同推进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打破现有重点生态功能区管理体制的束缚,具体组织落实区域内生态修复、污染治理等各项综合整治任务。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和矿区企业是综合整治的直接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

  (二)市(州)政府(包括长白山管委会及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政府,下同)负责本辖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协调调度督查。各市(州)政府要对各县(市、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组织、指导、调度、督查,负责对县(市、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进行审查批准,对整改方案进行核查和督办;协调解决综合整治工作开展和整改落实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整治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加大对生态整治工程项目的投入力度;加强司法联动,严格执法监管,严厉查处污染破坏违法行为;协调跨县级行政区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三)成立全省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推进组。深入推进落实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全省生态环境综合整治重大事项的安排部署。在联席会议指导下,成立5个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推进组,组长分别由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对各地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验收,督查、验收情况由省环保厅统一汇总后报省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按照行业部门职责,负责指导和督促本行业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在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立项、技术措施、资金投入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各类生态保护专项资金要重点向 “三区 ”生态修复、污染治理、拆除搬迁等整改项目倾斜。

  四、进度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6年5月27日至6月10日)。

  按照本方案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启动实施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各地要制定本地实施方案,全面开展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二)查找问题与环境状况评价阶段(2016年6月11日至8月20日)。

  依据《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自查和现状评价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全面开展自查。开展 “三区 ”生态环境状况评价工作,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省规划设计院、省国土信息中心、省水利设计院、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省林业科学研究院等单位组成省生态环境综合评价组,根据 “三区 ”总体规划,对照生态现状和重点保护内容,开展生态环境现状综合评价。通过综合评价,调查保护对象特征的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综合整治建议和技术路径。省综合整治工作推进组对 “三区 ”的重点区域进行检查督导。

  (三)制定整改方案阶段(2016年8月21日至9月30日)。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专项检查和综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专题进行研究,制定总体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主体,落实整改责任和时限。分区分类制定整改措施,停止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对于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与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责令停止建设或使用,恢复原状。重点整治、清理、关停或迁移对饮用水源水质有直接影响的污染源,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周边生态植被破坏进行恢复。矿区重点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按照 “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 ”的原则,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投资,对已关闭或者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县(市、区)整改方案经市(州)政府批准后,报省综合整治工作推进组。

  (四)集中整改阶段(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

  依据整改方案,逐一制定整改实施计划,列出时间表和路线图,开展集中整改。先期重点解决对 “三区 ”的污染破坏问题,停止污染破坏行为,限期解决违法排污、开采破坏、人为干扰等问题,拆除、迁移违章建筑物;在此基础上,大力开展生态建设和修复,着重解决自然植被恢复问题。省综合整治工作推进组对各地重大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全程跟踪,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各地按时限要求完成整改后,起草整治情况总结报告,报省综合整治工作推进组,并提出验收申请。 

  (五)组织验收阶段(2017年8月1日至9月30日)。

  省综合整治工作推进组依据各地申请,对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工作落实情况组织验收,形成验收报告,经省环保厅汇总后报省政府。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结束后,省政府向全省通报各地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完成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各地要认真组织部署,逐一进行排查,全面梳理 “三区 ”内存在的污染和破坏问题。要依据生态环境综合评价的结果,查明生态损害和环境污染现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科学分析,查找产生原因,列出问题清单,形成自查报告,于2016年9月30日前报送省综合整治工作推进组。

  (二)全面落实整改任务。各县(市、区)要针对自查和综合评价情况,按照 “谁违规、谁整改、谁破坏、谁治理 ”的原则,明确直接责任主体,限期进行治理,组织各整改单位全面落实生态修复、污染治理、违建拆除等方面整改任务。各市(州)政府要加强对整改工作的调度、指导和督查,定期通报县(市、区)整改工作进展情况。省综合整治工作推进组要加强指导督查,对未按时限要求完成整改工作的通报一批;对整改工作责任不清、进展缓慢的挂牌督办一批;对严重损害生态、污染环境,且拒不整改的典型违法案例处置一批。

  (三)加强司法联动。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开展公安、环保、国土资源、林业等多部门联合执法。公安、司法部门先期介入,形成震慑。在综合整治过程中发现的生态损害、环境污染等问题,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限期恢复或赔偿。确立环境公益诉讼组织,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公益组织、律师团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积极支持和鼓励具备资质的社会公益组织对环境违法行为提起诉讼。用司法手段解决一批严重损害 “三区 ”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例。

  (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进一步巩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成果,建立健全长效管护机制,不断提升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一是坚持源头预防,严格落实矿区环境影响评价 “三同时 ”制度,严把生态环境准入关,严禁建设项目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二是完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管理制度,严格重点区域执法监管,加强自然保护区重点保护特征的管护能力,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矿区的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确保 “三区 ”生态环境安全。三是加强应急管理,制定吉林省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天地一体化的生态遥感监测系统,健全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应急预警体系,及时有效应对和处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五)严格考核问责。强化考核问责,各地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完成情况纳入党政领导干部绩效管理,作为考核评价和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逾期未完成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任务或整治后仍存在突出问题的地区,要采取通报批评、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等措施。对专项整治工作落实不力、履职缺位、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六)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地要切实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解读,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活动,广泛宣传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意义。加强示范引领,认真总结先进经验和做法,树立正面典型,加大对典型示范的支持力度。开展环境警示教育,对一些典型违法案例进行曝光,形成公众参与、共同监督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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