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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设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自然生态监管机构”
【2017-10-24】       点击: 8617次        来源:人民网       

  十九大报告对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作出了部署,提出“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设计和组织领导,设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自然生态监管机构,完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统一行使监管城乡各类污染排放和行政执法职责。”这将带来哪些新变化?记者采访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

记者:您认为,十九大报告提出“设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自然生态监管机构”有什么重要意义?

常纪文:这一体制改革的部署契合了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系统保护的需要,体现了生态系统的综合性和监管的综合性,可以克服以往多头监管和“碎片化”监管问题。

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思路一直是很明确的,措施部署是前后衔接和稳定发展的。例如,党中央、国务院2015年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在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方面,提出“按照所有者和监管者分开和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整合分散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组建对全民所有的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海域、滩涂等各类自然资源统一行使所有权的机构,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的出让等。”十九大报告则进一步提出了“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的要求。

记者:设立这样的监管机构,应如何加以落实?

常纪文:十九大报告提出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措施,具有坚实的实践基础,在国家统一安排和地方自主探索下,浙江、福建、青海、吉林等地已经开展了自然资源资产统一监管和生态环境保护统一监管的试点工作。在十九大报告指导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监管、污染排放监管领域的体制改革将有序推进。

在统一行使职责的体制建立过程中,有关部门的职责如果能够独立剥离的,应当予以剥离,合并到统一监管的部门;如果不能独立剥离的,则可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予以保留,分工负责。只有这样,才能促进行政监管的社会性与生态系统的自然性契合。

记者: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常纪文:目前,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一些体制改革还在探索中,建立统一行使职责的体制是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另外,清理各部门的交叉职责、修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职责,也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对于统一行使职责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应当有足够的耐心。随着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措施的稳步推进,将有助于自然资源产权统一管理、生态环境有效监管和国土空间有序管控的治理大格局初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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