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作为”的认定
一是看是否有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不履行职责,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职务所要求实施的行为。在实践中表现为以下两种行为方式:一是擅离职守,即行为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擅自脱离自己的工作岗位,因而未履行职责。二是未履行职责,即行为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但未履行职责。该管的不管,该做的不做,等等。
上述两种行为方式的区别在于前者脱离了工作岗位,而后者并未脱离工作岗位。
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行为人履行了职责,但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主要表现为马马虎虎、不认真、不得力地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
二是看是否给党、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
这里的“损失”,主要是指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不作为”与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之间必须具有内在的因果关系。如果损失或者不良影响不是由“不作为”直接造成的,不构成违纪。
对“乱作为”的认定
一是看是否具有不依法办事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
这里的“职权”,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处理公务的职责和权力。滥用职权,包括违法行使职权和越权行使职权。
违法行使职权,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不正当行使职权的行为,该办的不办,不该办的办了;或者该这么办的那么办,该那么办的这么办了。
越权行使职权,是指超越职权范围,实施了无权实施的行为。
二是看是否使党、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 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之间必须具有内在的因果关系。如果损失或者不良影响不是由滥用职权的行为直接造成的,不构成违纪。 |